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学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教师应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性人才。
第三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受教育权;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本规范是考核、评价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教学工作。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五条 热爱教育,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培养职业情感。
第六条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践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第七条 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八条 取得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获得任课资格:
(一)符合本规程第二章(师德修养)的要求;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经所在教研室组织试讲,效果良好者;
(三)行政兼课、外聘教师、新开课教师须提交该门课程的课程标准,熟悉教材的基本内容,掌握拟开新课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写出1/3以上教案,经审查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
(四)开设全校性任选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含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提交课程标准后方能开课;
(五)原则上一学期内一名教师主讲课程不超过三门。
第九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教授、副教授应积极承担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连续两学年不承担教学任务的不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未获得任课教师资格的教师,须经过听课、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经考核效果良好者,方可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新毕业参加工作的教师,除符合学校免修条件的外,一般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人才培养方案是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各系需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组织审查,报校党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设置、先后顺序的安排是根据各专业的知识结构、教学规律、学生对知识的学习规律等情况科学确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课程设置和开课的先后顺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程设置、调整先后顺序时,应就变更理由提出书面报告,经有关专家论证,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教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四条 为确保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顺利开设,任何教师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拒绝接受授课任务书,不得随意旷课、调课、找人代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课程开设
第十五条 课程开设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按照课程开设的目的与内容,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和实践教学课程等。按照修读方式,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在科学性、系统性、实践性等方面基本成熟的达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课程。选修课是专业教学计划内的供学生有选择地学习的课程,其作用在于加深、拓宽所学知识并满足学生个人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才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课程应有明确的开设目的与要求。不论何种课程,至少有16学时,否则列为讲座。
第十六条 各类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为:
(一)已确定主讲教师;
(二)有合适的课程标准;
(三)有适用的教材与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四)已做好实验及其他实践环节的准备。
各系在制定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几方面逐一审核,确已具备条件的方可开课。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都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课程标准。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各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制定或选用科学可行的课程标准。教师应让学生了解课程标准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其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随意变动。如需改动,须经系领导批准。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均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课程淘汰更新机制。凡连续两学年因选课人数不足而停开的课程则列为淘汰对象,并从人才培养方案中删除。
学校鼓励教师开设反映专业所在学科领域新内容、新水平的新课程。开新课的教师需提前一个学期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立项建设。新课程开设前两轮一般列为选修课。
第十九条 每学期的第八周前为安排下一个学期开课计划的时间。各系均应根据教务处的工作安排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作出下一个学期各专业各年级的开课计划,填写《教师任务书》,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一份返回到各系,一份教务处留存。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条 教材是依据课程标准选定的主要教学用书,是保障课程质量的重要条件,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统编教材,社会公认的优秀教材、教育部推荐的面向21世纪新教材以及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新版教材。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要充分尊重教师和课程组的意见。主讲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教务处的工作安排提出教材选用的意见,经课程组集体讨论,提交教研室审议,系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审核后,由纪检监察室主任监审,分管校长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高职高专教学的实际需要,鼓励教师开设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课程,校本教材的使用需得到学生和同行的认可,经过一定程序的审议、审核后方可使用(审议、审核程序同上)。任何教师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审定的自编教材。
第七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三
条
课前准备
认真细致的课前准备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后,应注重课前准备工作:
1.研究本课程的课程标准,掌握本课程的知识结构,教学内容和教学重点、难点,认真阅读有关的教学参考书,并补充最新的信息和资料,按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备课。
2.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开课前后,任课教师要利用各种形式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等,并针对性地采取应对策略。
3.提前熟悉教材。了解教材的学习要求、编排结构等具体情况。
4.拟定教学进度。在开学两周内,教师要按要求填写教学进度表,按周写明教学内容(章节名称)和时间安排。教师学期教学进度表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执行,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教务处、系、教师本人各留一份,作为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
5.总结上学期教学。教师在开学两周内要针对上学期期末所代班级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写出教学质量分析 (填在教师业务册有关栏目内),在教学质量分析中,要认真反思,查找原因,总结得失,以利于新学期的教学。
6.编写教案。教师要认真编写课时教案, 五年以内的新教师必须写详案,五年以上的教师可以写简案。详案、简案都必须体现教学目的、要求、重点、难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作业布置、教后记录、图表、实验仪器、教学软件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上课
上课是教学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形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任课教师都必须把上好每一节课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1.上课的基本要求
(1)目标明确。既要体现知识目标,也要体现能力目标和实践性目标。
(2)思路清晰。做到循序渐进,层次分明,合乎逻辑,尊重规律。
(3)重点突出。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和广度,做到主次分明,详略得当。
(4)理论联系实际。突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应用性,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5)板书与教态。板书工整、脉络清晰;仪容整洁、大方得体。
(6)熟练运用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和形象化教学。强化电化教具、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
(7)人格培养。把思想教育渗透到教学过程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
(8)严格要求。应严格课堂考勤制度。对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均取消其学期末的考试资格,并于期末考试一周前向学生所在系报出名单。
(9)教学改革。教学中注重“任务驱动”、“问题导向”、“情境教学”等具有高职高专特色的教学模式的研究和运用;广泛实践讨论式、启发式、案例式教学方法。
2.上课的基本规范
(1)教师上课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并积极配合学生做好教学反馈工作,填写好《教学日志》;
(2)教师因事因病不能上课需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旷课;
(3)课堂上教师不得接听手机,更不能玩游戏;
(4)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5)在任何情况下,教师不得找人代替自己上课。
(6)上课实行学生考勤制度,教师授课前需核查学生人数,将学生到课情况及课堂表现记录在《学生考核手册》。
第二十五条 课外辅导
1.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深化和补充,是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课外辅导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查阅相关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学会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解答学生学习中的疑难等。
2.任课教师在答疑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在课堂教学中及时调整和补充。
3.教师辅导自习要把重点放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改变不良习惯,弥补知识漏洞,纠正能力缺陷,改进学习方法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作业批改
1.作业是巩固课堂教学成果,养成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按章节布置作业,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并及时批改。作业的布置量和批改量要作为各系教师业务考核的重要指标。
2.任课教师布置作业要力求适量、全面、有效,作业量不宜过多或过少,既要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又要督促学生巩固课堂所学知识。学生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求全批全改,各科作业批改量,执行教务处颁发的《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
3.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除判断正误外,要有批语,有批改日期,指出作业的优缺点。为体现师范性,对作业书写是否工整规范,是否有错别字,不规范的简化字,都应批明、改正。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作业批改后要及时讲解。
4.教师应把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评等级或评分)逐次记载,作为课程考核的一项平时成绩。对迟交作业者应适当扣分;对抄袭他人作业者以缺交作业论处;对缺交作业量达学期三分之一者,除扣除平时成绩相应分数外,应在期末考核前一周报于各系,以决定是否取消该学期考试资格。
5.各系应根据上述规定,及时检查教师批改作业情况,并对教师布置、批改作业情况记载存档,以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实践教学
1.实践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贯穿始终、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主要方法和手段。加强实践教学工作,是基础教育发展对我校人才培养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我校改革发展的内在需求。
2.实验教学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学校鼓励各专业教师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目标,积极投身实验教学,提高指导学生实验的能力和水平。
3.计算机教师、音乐教师在上课前应向学生强调计算机和音乐器材的操作程序及使用要求,以确保器材安全和学生人身安全。
4.写字、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微格教学、小教法等课程,任课教师尤其要加强学生从教基本功和从教技能的训练,注重示范与指导,突出应用性,提高实效性,保证师范性。
5.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是师范院校人才培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教务处和有关系、班要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见习、实习取得实效。
6.指导学生教育见习、实习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检验教学效果,发现教学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的重要途径。因此,任课教师有义务、有责任做好学生教育见习、实习的指导工作。并在指导教育实践过程中,调查了解小学(或幼儿园)教育教学现状和改革发展趋势,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服务小学教育的能力。
有关教育见习、实习对教师的要求,按
《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见习安排意见
》
和
《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实习安排意见
》
执行。
7.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其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有效载体,也是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要自觉成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宣讲者、鼓励者和指导者。
第二十八条 活动课
1.活动课是师范院校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任课教师要积极承担活动课的教学任务,着力提高活动课的质量,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兴趣的发展。活动课的教学中,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精神和组织、合作能力,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拓宽知识面,发挥创造性。
2.除学校的社团活动外,活动课要根据专业的特点,实行以系部统筹的方法开设,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期初各系要将开设的活动课报教务处和校宣统部备案。
3.每位教师每学期都应完成规定的活动课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考查与考试
1.考试、考查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衡量教学效果的主要形式,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进行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评定学生成绩的必要手段,是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
2.课程的考试、考查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
考试的方式一般以闭卷考试为主,也可采用开卷考试或口试等考试形式。考试课程门数,各专业每学期一般应不超过五门(不含体育)。
考查应在考试前一至两周内完成。考查方式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到课率、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和平时测验情况评定成绩。严禁考查课采用期末一次考试定成绩的方式进行成绩评定。考查课不及格者,以考试形式补考。考查课的补考题、参考答案须在学期结束前一周交教务处。
3.考试命题要反映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并参照多数学生的学习情况加以拟制,试题应体现出不同的难易程度,并适当均匀地分布在该门课程的各个知识面。
命题时应确定评分标准。试题和评分标准可由主讲教师拟定,并做出参考答案,也可由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共同拟定。考试题及补考题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交回(参看学期末教学工作安排表),补考题也应按同一标准同时拟定。
4.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一般占60%左右),同时应结合平时测验、习题作业、学生到课情况、课堂提问以及实践技能(实验、上机、课程设计)等考核成绩(一般占40%左右)综合评定。
各科应严格评分标准,认真、准确地评定试卷,不能降低要求或无根据的随意拔高卷面分数等级。考试成绩的最终分值分布状态要符合正态分布。
5.严格执行考场纪律。每门课程的考试,至少要有两名以上的教师临场监考。考前必须对学生进行考场纪律的教育。
6.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作认真的试卷分析(包括:试题难易程度、题量多少、成绩分布状态、学生出错率较高的题号和原因、今后教学中应采取的措施等),并填写学生成绩和试卷分析报告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系(部),另一份交教务处,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各系教研室也应有重点地进行考试命题、评分标准和考试结果的分析,做为研究教学改革的重要资料,存入教学档案。
7.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任课教师将学科成绩登入教务系统,各系(部)在放假前统一将各班学生成绩一览表交教务处。考查课应在结课后一周内将学科成绩登入教务系统。
8.成绩一经报送,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八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条 搞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常规工作的中心任务。各系(部)、教研室都应建立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前三天为期初教学检查时间,教务处、各系(部)、各教研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期初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教师配备、教材发放、课程安排、教学设施、教师教案、学生注册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检查结果由教务处汇总向分管校长汇报。
第三十二条 期中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课堂教学评价、教学进度检查、教学常规工作检查等。检查结果要以系汇总并报教务处存档,教务处汇总后报分管校长。
第三十三条 期终教学检查主要是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质量的全面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建立教学信息员制度,以教学班为单位,于每学年初由各班推荐一名品学兼优、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作为信息员,及时反馈教学过程中动态情况,在学生和教师之间架起桥梁,以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五条 系(部)主任应加强对教师的纪律教育与检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擅自停课、调课、提前结束课程;
(3)私自请人代课;
(4)监考迟到、早退;
(5)试题不能按要求出齐A、B两份试卷或不按时交题;
(6)试题与前三届试题相同率超过20%;
(7)考试成绩逾期不交。
2.严重教学事故:
(1)无故旷课;
(2)无故旷考;
(3)泄露考题;
(4)呈报的考试成绩有误;
(5)讲课中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有原则性错误;
(6)课堂讲授内容有2/3与课程标准不相符;
(7)试题有知识性错误;
第三十六条 建立社会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和反馈体系,对每一届毕业生均要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反馈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以及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及时发现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问题,使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社会需要保持动态的适应性。
第九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七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各系教研室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师教学研究的任务是:总结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专业方向、课程结构、教材、教法的改革,学生的知识体系、智能结构和能力的培养,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方法与途径。青年教师要通过教学研究尽快适应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充分发挥教研室的基层组织作用,组织教师有计划地开展说课、听课、评课、公开课等活动,定期召开教学研讨和经验交流会。同时,教师要自觉安排时间学习教育理论,钻研教材教法,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撰写和发表教学研究文章,全面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系根据本规程拟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